探视权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与孩子交流等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让孩子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然而,当前探视权存在着一些缺陷。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该条文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例如,没有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这就容易导致双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像有的父母,一方希望每周都能长时间探视孩子,而另一方则认为频繁探视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另外,在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面也存在问题。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保障,但实际操作却困难重重。因为探视权的执行对象是行为,不能直接对孩子进行强制,只能对不配合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措施。但这些措施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为了完善探视权,首先可以细化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比如,可以规定在正常情况下,探视时间为每周一次,每次几个小时;探视地点可以选择在孩子居住的小区内或者专门的探视场所等。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争议,让探视权的行使更加规范。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外,可以引入调解、心理咨询等方式。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先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引导双方从孩子的利益出发,达成合理的探视协议。同时,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可以为孩子和父母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处理亲子关系。 最后,加强对探视权的监督。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探视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这样可以保障探视权的正确行使,真正实现探视权设立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