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制度及其强制执行是怎样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了解下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如果对方一直不让我探望孩子,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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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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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探望权制度中,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合理的判决。 然而,现实中常常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甚至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这时候就涉及到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和一般的财产类案件执行不同,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行把孩子带走给探望权人探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通过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如果经过多次教育和处罚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到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因为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正常交往和联系是很重要的,如果一方故意长期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总之,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能够正常行使探望权,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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