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在我国,自愿离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然后进入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就是审查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的依据依然是《民法典》及相关的婚姻登记条例。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自愿离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以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离婚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