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是否有留置权?

我和别人签了仓储合同,对方一直拖着不给仓储费。我听说有一种权利叫留置权,能把对方的货物扣下,直到对方给钱。但我不知道在仓储合同里有没有这个权利,想问清楚,这样我就能知道能不能用这个办法让对方付仓储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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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仓储合同是否有留置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债主有权扣留欠债人的东西,等欠债人还钱后再归还,如果欠债人一直不还,债主可以把东西卖掉来抵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仓储方)和存货人(寄存货物的一方)是合同的双方。如果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等相关费用,保管人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对仓储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不过,行使留置权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首先,保管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存货人的动产,也就是货物是基于仓储合同的约定而被保管人占有。其次,债务人(存货人)确实存在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等费用。再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人不得留置货物,那么保管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当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后,要妥善保管留置的货物。如果因为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保管人留置货物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这个期限不少于六十日,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如果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保管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中是有留置权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这样既能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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