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有一批货物要存放,在考虑是签订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但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啥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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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目的来看。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货物交给专门的仓储公司保管,然后给他们支付费用。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比如你租一间仓库自己使用,你有对仓库的使用和收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明确了仓储合同的定义;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 其次,合同的主体和标的物不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一般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标的物通常是动产。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是任何拥有租赁物的人,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像房屋、车辆等都能租赁。 再者,在合同义务和责任方面。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验收、妥善保管、危险通知等义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要按照约定使用和保管租赁物,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合同期限和解除方面也有差异。仓储合同一般有明确的储存期间,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要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租赁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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