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几种?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得有破产管理人,我想了解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都有哪几种呢,这些方式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哪种方式对我们公司比较有利呢?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在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法院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选任方式。法院会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合适的人选。管理人名册是由人民法院建立的,进入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通常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法院指定的优点在于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选任过程的规范和透明。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专业经验、信誉等,来挑选最合适的破产管理人。 其次是竞争方式选任。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法院可以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这种方式可以让更多有实力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破产管理工作中来,通过竞争机制选出最优秀的管理人。竞争选任通常会发布公告,明确选任的条件和程序,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和方案,法院会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管理人。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能够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 最后是随机方式选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会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例如从管理人名册中以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随机选任的优点是操作简单、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确定管理人。不过这种方式可能无法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特点和管理人的专业特长。 不同的选任方式各有优缺点,法院会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规模等,选择合适的选任方式,以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