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这些担保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找一个第三方来为债务人的债务做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比如张三向李四借钱,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要是甲还不上钱,乙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把房子卖了,用卖房子的钱来还自己的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比如,丙向丁借款,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质押,若丙到期不还钱,丁就可以处置这些珠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车厂给车主修车,车主不给修车费,修车厂就可以留置这辆车,等车主交了钱才能把车取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交了定金给乙,如果甲不履行合同,定金就不能要回来;如果乙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