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采用哪几种方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遗嘱方式,它要求遗嘱的全部内容都由遗嘱人自己书写,这样能充分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例如,老张自己用钢笔在纸上写下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方式,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不具备书写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有相关规定。比如老李不识字,他找了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个邻居帮他代写遗嘱,然后老李、代书人和两个邻居都签了名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比如老王用电脑打印好遗嘱内容,然后找了两个朋友作为见证人,他和两个朋友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了名并注明日期,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种方式方便遗嘱人通过声音或图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例如,老陈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表达了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同时有两个朋友作为见证人也出现在视频中,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就是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对此有规定。但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用其他方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有相关内容。例如,老周将自己的遗嘱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然后出具公证书。 总之,不同的遗嘱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和适用场景,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