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查取证的方式有哪些?


公安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的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式: 询问是公安调查取证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它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进行的。对于当事人,警方会询问其与案件相关的行为、动机、经过等细节,以便了解事情的全貌。而对于证人,警方会询问其看到、听到或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证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勘验检查也是重要的取证方式。当发生涉及现场的案件时,公安机关会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警方会对被盗现场进行勘查,寻找指纹、脚印、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在伤害案件中,会对伤者的身体进行检查,确定伤害的程度和原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搜查同样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有力手段。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不过,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鉴定是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例如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会对账目、票据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在伤害案件中,会对伤者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相关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取证。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监视、秘密拍照、录像等手段。不过,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并且只能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