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仓储合同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下为您介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在仓储合同中,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继续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若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出现一些小问题,但尚未达到无法使用的程度,保管人可以采取如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比如仓储的货物包装损坏,保管人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包装。这同样也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赔偿损失也是重要的承担方式。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如果保管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仓储物损坏、灭失,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存货人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如果仓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仓储合同中,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就能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