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间起算?

我因为一些事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了,现在我特别想知道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是从判决当天,还是从服刑结束后开始呢?我很担心这个时间算错影响我的后续生活,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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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的起算时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简单来说,就是法院的判决开始正式执行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就开始计算了。比如,法院在3月1日作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判决,并且当天开始执行,那么这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就从3月1日起算。 其次,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管制从什么时候开始,剥夺政治权利就从什么时候开始,两者是同步的。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管制从5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剥夺政治权利也从5月1日起算,到次年的5月1日结束。 再者,要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当他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这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而在这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他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最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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