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刑满释放后开始执行的吗?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刑还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个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等我刑满释放之后才开始执行,还是在服刑期间就开始算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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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会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举个例子来理解。假如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年。在张三服刑的这 3 年有期徒刑期间,他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当张三刑满释放后,才开始计算附加的那 2 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就是说,从他刑满释放那一刻起,往后 2 年他还是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另外,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比如李四被判处管制 1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年,那么这两个 1 年是同时开始和结束的。 所以,剥夺政治权利不一定是从刑满释放后开始执行,要根据不同的主刑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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