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在服刑后执行吗?
我想了解一下,因为某些原因涉及到可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个剥夺政治权利是在服刑的时候一起执行,还是等服刑结束之后再执行呢?想搞明白这个时间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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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的执行时间并不是固定在服刑后,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等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开始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在这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3年刑期结束后,还要再执行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对于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步进行的,不存在服刑后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最后,如果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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