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执行机关是什么?
我有个亲戚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种刑罚由哪个机关来执行。我想了解一下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过程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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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机关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一般来说,如果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的。这是因为在服刑期间,罪犯处于监狱的监管之下,监狱对其有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当主刑执行完毕,罪犯被释放或者假释后,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同时,执行机关还会将执行情况记录在案,以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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