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我因为一些事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不太清楚这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啥时候开始算。是判决生效就开始,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个起算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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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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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刑期的起算方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那一天开始算,或者从假释那天开始算。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 举例来说,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在这3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甲没有政治权利;当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年刑期。 其次,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比如乙被判处管制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这1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和1年的管制刑期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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