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如果一个人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么算的呢?是和管制期限一样,还是有其他规定?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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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当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这两者存在特定的期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判处管制两年,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两年,并且这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是同时开始、同时结束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刑罚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管制本身限制了犯罪分子的一定人身自由,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进一步限制了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两者同时执行能更有效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 当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也随之结束。并且,公安机关会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和恢复政治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严格对应且同步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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