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期间是多久?
我被判处了主刑还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到底是多久,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个时间长度的,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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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主刑是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和管制的时间一样长,二者同时开始同时结束。 其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再者,在有期徒刑罪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在这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还要再执行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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