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到 底是怎么定的。我不太清楚这个期限是固定的,还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变化。比如犯罪的类型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不会不一样呢?很想弄明白这些。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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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这里所说的“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主要是针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应着具体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分则中会有明确的条文说明。
在附加适用方面,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比如管制期限是两年,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两年。
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的刑罚有所减轻,相应的附加刑也会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在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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