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资格刑 。关于它的期限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所以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1年,并且和管制同时开始同时结束。 其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比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这就是在这个期限范围内。 然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意味着他们永远被剥夺了参与特定政治活动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最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有不同规则: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过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是资格刑。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