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和有期徒刑一起执行?
我因为一些事情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同时还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是怎么执行的,是一起执行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在我服刑期间政治权利是怎么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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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是否一起执行,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如果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年,那么在这 3 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 3 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 2 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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