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主刑可以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处罚方式,它所对应的主刑可以有哪些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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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处罚,它是在主刑执行期间或主刑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对应的主刑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这里涉及到的主刑可以是有期徒刑和拘役。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在死缓和无期徒刑状态下是终身剥夺,减为有期徒刑后期限会相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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