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期怎么算?
我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太清楚这个刑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从判决生效就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算法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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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的计算方式。 首先,要分清楚主刑的不同情况。如果主刑是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当管制的刑期确定下来,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年期限就和管制期限一起开始,一起结束。比如管制是三年,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年就和这三年管制同步计算。 如果主刑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简单来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等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了,或者假释之后,才开始计算这附加的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在这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五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三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如果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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