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产的变现方式有哪些?


股权资产变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中持有的股权转化为现金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股权资产变现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要点。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变现方式之一。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回购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质押融资也是实现资金回笼的途径。股东可以将股权出质给债权人,获取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除了以上方式外,还有公司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出售股票、参与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等方式。公司上市后,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从而实现股权变现。而在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不过,公司清算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总之,在进行股权资产变现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现过程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