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哪些,股东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权?


首先,我们来探讨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一般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参与公司的设立并认购股份从而获得股东资格。比如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一起决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各自认购了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他们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这就是设立取得股东资格。而增资取得是指公司在成立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等原因增加注册资本,投资者通过认购新增资本而获得股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受让是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比如甲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乙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就获得了该公司的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受赠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取得股东资格。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下来,我们谈谈股东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股东首先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享有独立的人格权。无论是否是公司股东,其人格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其人格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例如,如果有人恶意诋毁股东名誉,股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