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有些小商店卖的饮料,包装和知名品牌饮料特别像,让消费者容易认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就是商业贿赂。比如给采购人员回扣来获得交易机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这种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些商家宣传产品有神奇功效,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这就是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这是不被允许的。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都侵犯了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范。 另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就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如故意散布谣言说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以此来打压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这种行为。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法律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是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