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阻挠行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一方为了获胜而故意制造假的证据或者隐瞒、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这会严重干扰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这种行为破坏了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为法院是依据证据来判断事实和做出判决的。 其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也构成妨害行政诉讼。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重要,它能够帮助法院了解事实真相。如果有人用暴力、威胁或者金钱收买的方式阻止证人说出真相,或者指使、逼迫别人提供虚假的证言,这就会使法院难以获取真实的信息,从而影响公正的判决。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是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可能会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果有人故意将这些财产隐藏起来、转移到其他地方、卖掉或者损坏,这就会影响到法院对财产的处置和案件的执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同样是不被允许的。司法工作人员等在行政诉讼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判决。对他们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会破坏诉讼的正常秩序。 最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都构成妨害行政诉讼。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有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他们工作,就会使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施。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就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破坏了法律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总之,了解这些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助于我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诉讼的正常秩序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