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多样。首先是不正当获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属于此类。比如说,竞争对手派员工伪装成应聘人员进入你的公司,趁机窃取商业秘密文件,这就是典型的盗窃方式获取。又或者通过贿赂公司内部员工,让其提供商业秘密,也属于此类不正当获取行为。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例如,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另一家公司的产品配方,然后将这个配方披露给其他同行,或者自己使用该配方生产产品,又或者允许其他公司使用这个配方,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还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样属于侵权。比如,公司员工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客户名单透露给新的工作单位,这就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例如,甲公司知道乙公司员工是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那么甲公司也构成侵权。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