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会计核算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记录和反映了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从事的一系列行为。 首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绝对禁止的。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簿籍,财务会计报告则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公司伪造、变造这些会计资料,编制虚假报告,就会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破坏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其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也是不允许的。这些会计资料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历史记录,对于审计、税务检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这些资料,会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了解,也可能导致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追究。 此外,公司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比如,不能随意调整资产的计价方法,虚增或虚减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核算。 同时,不得私设会计账簿。有些公司为了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等目的,会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法规,破坏了会计秩序。《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最后,不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税务机关等,都需要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来做出决策。如果公司向他们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报告,就会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判断。《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总之,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