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会作出哪些行政行为?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是其行使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征收方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系列行政行为。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征收方会作出补偿决定。这个补偿决定是征收方单方面作出的,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的一种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征收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房屋的征收。不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法院会对征收方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征收方在整个过程中,应该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征收方违反这些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被征收人也有相应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