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广告算要约?
我是个小老板,最近想做广告宣传产品。但听说广告有的算要约,有的不算。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广告才算是要约,要是一不小心理解错,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下判断广告成为要约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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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个广告符合要约的条件时,它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宣传信息,而是具有了法律上订立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这意味着广告中要明确地表达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关键信息。比如,一家服装店在广告中明确写出“本店有100件纯棉T恤,每件售价50元,购买者可到店自取”,这里面商品(纯棉T恤)、数量(100件)、价格(每件50元)、履行方式(到店自取)都很明确,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广告发布者要有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一旦对方接受广告中的条件,发布者就必须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例如,某电商平台打出广告“限量100部手机,以1999元的价格销售,先到先得”,这就表明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下单购买,平台就必须以这个价格出售手机,不能随意反悔。 如果一个广告只包含一些模糊的宣传用语,比如“我们的产品质量一流”“价格优惠”等,没有具体的交易条件,或者没有表明受约束的意思,那就通常只能算是要约邀请,也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常见的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大多属于要约邀请。 所以,判断一个广告是否算要约,关键就看它是否内容具体确定,以及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商家发布广告,还是消费者看到广告,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其性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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