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呢?
我手里有票据,现在打算行使追索权,但不清楚能向被追索人要回哪些金额和费用。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心里才有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也不知道这里面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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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关系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当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和费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这是最基本的一项。简单来说,就是票据上所记载的应该支付给持票人的款项。比如,一张汇票上写明的金额是10万元,那么持票人就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这10万元。 其次,持票人还能请求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对持票人资金被占用期间的一种补偿。例如,汇票到期日是3月1日,被追索人在4月1日才清偿,那么从3月1日到4月1日这段时间,就需要按照规定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持票人。 此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还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取得拒绝证明是为了证明持票人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发出通知书则是为了及时告知相关方行使追索权的情况。这些费用是为了实现追索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所以也应由被追索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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