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了,指导意见会认定为治安案件吗?


在探讨检察院不起诉后指导意见是否指向治安案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法律概念。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酌定不起诉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而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的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当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有可能给出相关指导意见指向治安案件。比如在法定不起诉中,如果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本身又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检察院就可能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行政处罚就可能包含治安处罚。 所以,检察院不起诉后的指导意见有可能认定为治安案件,具体要结合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为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来判断。如果指导意见指向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