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例中的安全保密十不准是什么?


保密条例中的“安全保密十不准”是为了保障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被泄露而制定的重要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释这“十不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这里的涉密人员是指那些因为工作原因能够接触到秘密信息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随意泄露秘密可能会给国家或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非涉密人员就是没有被授权接触秘密信息的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容易被窃听,普通邮政也无法保证信息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第四,不准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非保密场所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容易导致秘密文件资料被窃取或丢失。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留存秘密文件、资料。复制、摘抄等行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公共场所人员复杂,难以保障秘密文件的安全。违反此规定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秘密。私人交往和通信缺乏保密保障,容易导致秘密泄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包括人员混杂、容易被监听等地方。这是为了防止秘密信息在不经意间被泄露。 第九,不准隐瞒泄密事件。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必须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不准对秘密事项的管理工作敷衍塞责。对秘密事项的管理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各项保密措施落实到位。如果因为敷衍塞责导致泄密,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