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案件最轻的三个阶段是什么?


在刑事追诉案件中,并没有绝对意义上固定的“最轻的三个阶段”,不过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几个相对较为关键且可能影响后续处理结果的重要阶段。 首先是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它标志着刑事追诉程序的开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在这个阶段,如果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就有可能不被立案,从而避免进入后续更为复杂和严厉的诉讼程序。 其次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如实供述、配合调查等方式争取从宽处理。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可能会撤销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最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使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审判。 总之,在追诉案件的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较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