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法的四大原则和四项权利分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国际法相关知识,想弄清楚国际法里经常提到的四大原则和四项权利到底具体是指什么。这些概念对理解国际法很关键,但我一直没搞明白,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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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原则
  • #国际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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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它在国际社会中起着规范各国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 国际法的四大原则如下: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意味着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政治、经济制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他国的干涉和支配。这一原则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该原则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除非是在自卫或者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不得发动侵略战争。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础,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其他国家不得进行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基于主权而在其国内领域内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这一原则保障了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得各国能够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自由发展。《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如谈判、协商、仲裁、司法解决等。使用武力只会加剧矛盾,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关于国际法中的四项权利,通常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制度,制定外交政策等。 平等权是指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组织中都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等。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管辖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享有管辖的权利;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享有管辖的权利;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国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普遍性管辖权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海盗罪、贩卖毒品罪等,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哪里,犯罪人的国籍如何,各国都有权行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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