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作假惯用的“七种武器”是什么?


在探讨财务人员作假惯用的“七种武器”之前,我们先明确财务作假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故意伪造、篡改财务数据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欺骗投资者、债权人、税务机关等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以下为你介绍常见的七种财务作假手段。 虚构交易是一种常见的财务作假手段。财务人员通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交易来虚增收入或资产。比如,企业可能会与关联方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记录虚假的销售收入,从而使企业的业绩看起来更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虚构交易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隐瞒费用也是财务人员常用的手段之一。他们可能会将一些费用推迟入账或者干脆不入账,以提高当期利润。例如,企业可能会将一些应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如广告费、差旅费等,推迟到以后期间确认,从而使当期利润虚增。《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隐瞒费用的做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操纵资产减值准备也是常见的作假方式。企业根据会计准则需要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如存货、应收账款等。财务人员可能会通过不合理地计提或转回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比如,在业绩好的年份多计提减值准备,在业绩差的年份转回,从而平滑各期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操纵。 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调节也是一种手段。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而是通过高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关联方,或者低价从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前确认收入也是财务作假的常见手段。企业可能会在商品或服务尚未完全提供,或者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比如,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退货条款,但企业在发货时就全额确认了收入,而没有考虑可能的退货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篡改财务报表数据也是一种直接的作假方式。财务人员可能会直接修改财务报表中的数字,使其看起来更符合企业的预期。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置账外账也是一种隐蔽的作假手段。企业可能会设置一套对外公开的账册,用于应付审计和税务检查,同时设置一套内部账册,记录真实的财务情况。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还可能导致企业逃避纳税等法律责任。 总之,财务人员的这些作假手段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作为审计人员,在审查财务报表时要保持警惕,仔细分析各项数据,识别可能存在的作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