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逃逸,检察院不认为逃逸该怎么办?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和检察院对于逃逸的认定出现分歧是可能存在的情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逃避责任,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 交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据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逃逸行为。他们作出认定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逃逸行为的认定情形和处理程序,交警根据这些规定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逃逸。 而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交警移送的证据材料、补充侦查的情况等。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工作。他们会从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角度来判断是否构成逃逸。如果检察院不认为是逃逸,说明他们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或者不符合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出现交警认定逃逸,检察院不认为逃逸的情况时,应以检察院的认定为准。因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的职能,他们的审查更加全面、严格,要确保起诉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认为是逃逸的决定,那么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就不会按照逃逸来处理。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交警的工作没有意义。交警的初步认定和调查工作为检察院的审查提供了基础材料。而且,如果当事人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在交警作出认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同时,如果后续涉及到民事赔偿等问题,虽然检察院不认定逃逸,但事故责任的划分依然会依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和金额。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