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哪些机关可以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要受处罚,以及受什么样的处罚。
首先,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比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但不能设定行政拘留这样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在该省范围内的一些特定行业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但不能吊销营业执照和限制人身自由。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