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变更情形有哪些?


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形可以对逮捕进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里的“不应当逮捕”,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情况。比如,一开始以为某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将其逮捕,但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作案,那么就属于不应当逮捕的情形,此时应当立即释放。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例如,犯罪嫌疑人原本患有严重疾病,在逮捕后病情恶化,继续羁押可能危及生命,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从而变更强制措施。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比如,在逮捕时依据的证据后来被证明存在问题,导致逮捕的依据不充分,那么就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如果他们认为自己不适合被继续逮捕,可以通过申请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