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什么?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民人身权利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生命权,这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它指的是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一旦丧失,其他任何权利对于公民来说都失去了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表述生命权,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即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比如他人故意伤害导致公民身体受伤,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这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权,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民法典》对这些权利都有详细的保护规定。
此外,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住宅安全权等。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总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个广泛的权利体系,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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