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我是债权人,想行使代位权,但不清楚代位权的标的范围。债务人有一些债权、收益等,我不确定哪些是我可以通过代位权来主张的。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具体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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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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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首先,我们得明确代位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这里的权利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但并不是债务人所有的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是代位权标的中最常见的一种。比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金钱给付的债权,像借款、货款等,当债务人不积极去追讨这笔钱,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代位行使这一债权。 除了债权本身,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那么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可以一并主张这些担保权利。 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需要,所以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在实践中,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了自己的债权实现。同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权利,而不能自行采取一些不当的措施。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主要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要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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