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侵犯名称权就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名称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侵犯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存在违法行为。这是侵犯名称权的首要条件。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比如未经名称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商业活动,或者恶意诋毁、丑化他人名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实施了侵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其次是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名称权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方面的,例如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名称权人业务量下降、利润减少等;也可以是精神方面的,比如因为名称被恶意使用而导致名称权人的声誉受损,使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虽然精神损害在名称权侵权中相对较难衡量,但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名称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例如,名称权人的业务量下降可能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因为他人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将业务量下降的损失归咎于侵权行为。 最后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名称权,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称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符合前面的几个构成要件,就构成了对名称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称权,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只有当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名称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