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生效要件。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首先,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受要约人根据这些内容能够确定合同的基本情况。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要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愿,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方式有所不同。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接下来看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的承诺。二是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三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生效时间同样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了解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对于我们在商业活动中正确订立合同至关重要。只有当要约和承诺都满足各自的生效要件时,合同才能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