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抢劫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首先,是时间性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这里的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简单来说,就是把仅仅有犯罪想法(犯意形成时期)和已经完成犯罪(既遂形态)这两种情况排除在外。比如,某人准备了抢劫工具,还没去实施抢劫就放弃了,这是在预备阶段符合时间性;若已经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抢东西,但财物还没到手就放弃了,这是在实行阶段符合时间性。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抢劫既遂后再自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情况当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既遂就意味着犯罪已经完成了。而且抢劫罪在着手以后,只可能有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不存在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这是因为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的行为和得财的行为,当得财行为也实施完毕,要么构成抢劫既遂,要么构成抢劫未遂,此时犯罪发展已经停止,就不容许有犯罪中止了。 其次,是自动性要件。即必须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继续进行。这指的是行为人出于自己内心的意愿,主动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下去的抢劫犯罪活动,也就是“非不能为也,实不愿为也”。自动性是抢劫罪犯罪中止最本质的特征。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比如行为人在准备抢劫工具或者为实施抢劫制造便利条件时,因他人劝告或自己悔悟而放弃;也可能发生在着手实行抢劫但未实施终了的阶段,像行为人已开始对被害人实施侵犯人身行为或进而实施取财行为时,由于被害人或他人的劝告打消了抢劫念头,放弃继续实施,从而没有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要注意区分,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中,放弃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被迫放弃,和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不同。 相关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