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的事实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免证事实指的是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法院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通常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确定性,无需再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 首先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和过程,比如四季更替、地球自转等。定理和定律则是经过科学证明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或规则,例如数学中的勾股定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免证事实。这是因为它们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和广泛的认可,无需当事人再去证明。 其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事实,比如重大的历史事件、当地的风俗习惯等。不过,这类事实允许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并非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那么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免证事实。 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出某个事实时,这个被推定的事实就无需当事人再去证明。例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在符合该情形时,就无需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当然,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这种推定。 还有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是基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得出的结论。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已知某商店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却大门紧闭,没有顾客进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该商店可能处于停业状态。同样,对方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也都属于免证事实。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其确认的事实通常被认为是真实可靠的。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了解免证事实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哪些事实属于免证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