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什么?


在探讨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故意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就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接下来,我们分别详细了解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了解和认知。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就是认识因素的体现。比如,张三知道自己在公共场所点燃易燃物会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这就是张三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这种认识包括对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方面的认识。行为性质的认识,就是犯罪人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例如,李四知道自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象的认识,是指犯罪人明确自己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比如王五知道自己抢劫的是银行里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行为结果的认识,是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像赵六知道自己持刀伤人会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甚至死亡。意志因素则是犯罪人在认识到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基础上,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希望和放任。“希望”是指犯罪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促使危害结果出现。例如,甲为了报复乙,精心策划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甲的目的就是让乙死亡,这就是甲对危害结果“希望”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犯罪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度。比如,丙为了获取利益,在运输货物时严重超载,他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但他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而是抱着一种“出不出事都无所谓”的态度,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丙对危害结果就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非常重要。只有同时具备了相应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才能认定犯罪人构成故意犯罪。而且,不同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在量刑时也会有所区别。一般来说,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大,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总之,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影响着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