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否由立案庭审理?
我最近遇到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这个管辖权异议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审理,想知道是不是由立案庭审理呢?弄不明白这个,心里一直不踏实,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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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否由立案庭审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一方觉得这个案子不该由受理的法院来管,应该移交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变化。过去,有些法院规定管辖权异议由立案庭进行审理。立案庭是法院中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审查等工作的部门。当案件刚进入法院时,立案庭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管辖权方面的审查。如果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法院可能会安排立案庭来处理。 然而,根据现在的普遍做法和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一般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来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审理管辖权异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业务庭审理更为合理。因为业务庭的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内容更为熟悉,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能够更好地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业务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等因素,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裁定。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通常不由立案庭审理,而是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来进行审查和裁定。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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