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指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听到了共益债务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想知道共益债务的定义是什么,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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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后,为了让破产程序更好地开展,为了所有债权人能更公平地获得清偿,而产生的一些新的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是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例如,企业在破产前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双方都还有部分义务没履行完,破产后管理人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由此产生的货款就是共益债务。 二是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假如企业破产后,其仓库无人管理,邻居出于好心帮忙保管货物,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就是共益债务。 三是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比如企业破产后,有人误把一笔钱转到了企业账户,企业获得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这笔钱以及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属于共益债务。 四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果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还继续营业,给员工支付的工资、缴纳的社保等就是共益债务。 五是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比如管理人在管理企业财产过程中,损坏了他人的财物,需要进行赔偿,这笔赔偿款就是共益债务。 六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例如企业的设备倒塌砸伤了人,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就是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这是为了保障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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