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可以行使,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不还钱或者少还钱,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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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几种主要抗辩权。 首先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些合理的理由可以不还钱或者少还钱,比如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主债务人自己放弃了用这个理由来对抗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然可以用这个理由来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要求。 其次是先诉抗辩权的特殊情形。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连带责任保证里,正常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不过,当出现法定情形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类似先诉抗辩权的保护。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规定的权利等。 还有抵销权和撤销权的抗辩。如果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主债务人可以用对债权人的债权来抵销部分债务,此时保证人也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此外,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也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可以以此抗辩,不用再还钱了。 总之,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这些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要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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