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举证证明该如何进行,需要什么证据?


在医疗纠纷中,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证明及所需证据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也就是说,患者需要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患者需要提供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等,以此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治疗。同时,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损害,像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而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病历资料的情况,就需要举证说明自身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存在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 关于具体的证据,除了前面提到的挂号单、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外,还可以包括视听资料,如在医院就诊时的录音、录像等,它们可以记录医疗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证人证言也是一种证据,如果有其他患者或者在场人员能够证明医疗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医疗费用票据可以证明患者因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这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是重要的依据。总之,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证明过程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